離婚時房產增值部分咋分割?
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這已成為“80后房妻”的一個真實寫照。然而,一旦離婚在處理房產時,夫妻雙方往往爭議不斷,特別是房產增值那部分如何分割無疑成為司法界一道難題。幾天前,城區居民李芳向滄浪區法律援助中心訴說,他們夫妻離婚時也遇到房產分割的難題,希望房博士幫助拿個主意。
結婚:男方付首付購婚房
李芳和其丈夫王銳于2007年11月認識,相處后確立戀愛關系,在2008年“5.1”期間雙方家長見面商談婚事,李芳父母提出先買房后結婚。
王銳表示財力有限,提議先付三成購房款,剩余部分辦理按揭貸款婚后逐步償還,李芳父母表示同意。當年6月中旬,王銳和父母支付了約20萬元的首付,以單價6600元每平米的價格在蘇州城南某小區買下一套面積約100平米的三居室新房,剩余70%房款由王銳辦理了公積金和商業組合貸款。王銳辦房產證時,只登記了自己的名字。7月末王銳和李芳登記結婚,并在當年國慶節正式舉行了婚禮。
2009年春節后,蘇州房地產價格隨著經濟形勢的好轉和宏觀政策的調整,開始快速爬升,與此同時李芳和王銳的婚姻卻開始出現裂痕,裂痕終大到不可彌補。今年7月,李芳和王銳開始分居,到了12月眼看婚姻無法挽回,兩人便決定協議離婚。
離婚:女方要一半增值收益
雙方爭論的焦點來自于對房產的分割,李芳同意房產歸王銳所有,但提出婚后自己的工資大部分都貼補了家用,夫妻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約4萬元,應該將還貸額的一半返還給自己。另外自登記結婚以來房價大漲,現在房屋市場價已近90萬,上漲了24萬,因此要求分割升值部分的一半12萬元。
對于這兩個要求,王銳斷然拒絕,認為首付20萬是由自己和父母付的,每月的貸款都是由自己的工資和公積金來還,在貼補家用方面自己拿出來的也并不比李芳少,另外房產證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是自己個人婚前財產,增值部分理應也屬于自己?,F在李芳提出來要分一杯羹,實在是無理取鬧。
房博士:女方要求合理
房博士認為,對于婚后還貸部分,雖然王銳提出貸款都是由他的工資和公積金來還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即王銳的收入本身在婚后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王銳個人還貸也應視為夫妻共同還貸,李芳要求王銳補償一半還款額是合理的。
房博士指出,對于房產增值部分,由于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造成該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也頗為不同,因此只能提出個人建議供參考。
整個房產增值部分要劃分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兩個部分。在婚姻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前一方用個人財產購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這部分房款應享受的房產增值收益也應歸個人所有;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收益的房產增值數額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芳和王銳可以先計算出夫妻共同還貸額占房屋已支出總額的比例,再乘以房價升值數額,從而計算出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升值數額,李芳可分得此數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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