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承租的公房應如何分割?
對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后,雙方均有權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④婚后經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⑥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⑦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的房屋;⑧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的房屋等。
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一般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②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③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④照顧無過錯一方。
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也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離婚時,夫或妻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在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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