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兄弟什么情況財產分割
一、民法兄弟什么情況財產分割?
1、兄弟可以在父母去世或其他共同家庭成員都同意的情況下分割家庭財產。
2、遺產的順序繼承人包括有: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順序繼承人繼承,無順序或其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父母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二、法定遺產繼承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范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我國法律上有分割家庭財產的參考依據,但是什么情況下分割財產法律上就不做限制了。不過,兄弟不能強行違背父母的意愿去主張分割父母的財產。父母自己也有權利決定把自己的財產給哪個孩子,兩兄弟之間不能以贍養問題來要挾父母,金錢到底不能和親情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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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工傷獲得的工傷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離婚時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賠償金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
一、工傷賠償金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什么情況下工傷賠償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三、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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