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分割原則
2019-06-28 14:44:10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2435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上述同居期間財產混同的,推定為共同共有,但根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等因素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財產的除外。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財產混同的,推定為按份共有,具體份額比例可依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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