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贈與協議的對比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涉及分割的財產種類分為以下兩類:一方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對財產進行分割的過程中,勢必涉及一方將本該歸自己所有的財產,協商一致歸對方所有。該分割行為雖與贈與具有高度相似性,但筆者認為應將該行為與贈與行為進行嚴格區別,將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贈與協議進行嚴格區別。
贈與協議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贈與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這是合同法的規定,我們認為與身份關系有關的協議不適用于合同法的調整,并且夫妻間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的一方的行為往往不是無償這么簡單的,他往往可能基于自身存在過錯,從財產角度讓步對另一方進行挽留。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逗贤ā钒侔耸鶙l: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如何區分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贈與協議將變得至關重要,因為通常有關房產的協議簽訂后,夫妻雙方一般不會辦理過戶手續。
如何甄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贈與協議?楊堯棟認為:夫妻之間對于財產歸屬的安排與夫妻身份關系密切相關,而與贈與與身份關系無關。夫妻間若為一般意義上的贈與,當事人自然會表達將一方財產贈送給對方,或將部分份額贈送給對方,而夫妻雙方約定某項財產歸屬另一方時,這種表述只存在在夫妻之間,與其他親屬為一定財產轉讓行為不會用這種表述,因此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贈與協議不同,是夫妻間特有的表述③。
筆者認為,區分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贈與協議,不僅僅要從字面角度,更多還應考慮協議簽訂原因、簽訂目的、簽訂時夫妻雙方的特殊情況。但考慮目前司法實踐中,缺少對該項的明確法律規定,各地司法判例存在較大差異,建議特別是在一方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協商歸另一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及時辦理過戶登記,避免原房屋所有權人行使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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