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娶媳婦,送彩禮,這是很多地方結婚的傳統習俗,男方給付彩禮,女方收受彩禮,大多懷著對雙方婚姻的美好期盼,希望能夠順利結婚,婚后生活和諧穩定。但現實不是童話故事,王子和公主不一定能過上幸福的生活,訂婚后又退婚,結了婚又離婚的情況并不少見。A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她與男友相戀多年,在懷了男方的孩子后,兩家便開始商量嫁娶之事,男方按照A女士家人的要求支付了6萬塊彩禮,本以為結婚是板上釘釘的事,沒想到之后兩個人因為種種原因中斷了戀愛關系,A女士也去做了人流手術,后來男方以沒結婚為由要求A女士返還6萬彩禮,男方的請求能實現嗎?結婚彩禮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呢?
在法律上,需要返還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分別是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沒有共同生活以及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我們分別來看一下。
種情形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某些地區的習俗,在雙方訂立婚約后,男方會給付彩禮,但訂立婚約,只是雙方愿意成為夫妻的一種表現,即使舉辦了婚禮,也不等于雙方締結婚姻。在我國,目前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只有一種途徑,那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彩禮,從法律上來講,就是一種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這句話什么意思呢?我們可以想一下,男方給彩禮的目的是什么?是結婚。他在給付彩禮的時候就已經自動設定了一個附加條件,那就結婚。如果雙方事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相當于沒有達成這個條件,男方有權撤銷贈與,要求返還這筆彩禮。
第二種情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婚后沒有共同生活。近年來,閃婚閃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可能出現上午結婚,下午就離婚的極端案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舊以未辦理結婚登記作為返還彩禮的標準,未免過于刻板,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則,所以如果雙方已經領了結婚證,但并沒有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也會支持返還彩禮。
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那么男方也可以請求返還彩禮。那可能有人會問,這里所說的生活困難是指什么?怎么樣才算生活困難呢?對此法律上的標準還是比較嚴格的,并非給付彩禮的一方說自己沒錢就算生活困難。一般來講,生活困難是指所擁有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低生活標準,同時要求這種困難是給付彩禮的行為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能夠讓給付人維持基本生活,法律一般會支持返還彩禮。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看開始所說的那個案例,首先確定的是,A女士和男友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法定返還彩禮的情形,因此男方請求返還彩禮是與法有據的,但這個案例的特殊之處就在于A女士在戀愛期間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并懷孕了,而男方對此事負有一定的責任,如果要求A女士全額返還彩禮,并不符合公平原則,我們認為,在實踐之中,法院通常也會考慮A女士流產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及身體傷害,酌情作為確定返還數額的考量因素,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作為給女方的補償。
以上內容主要帶您了解了法律上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總的來講,是否返還彩禮主要是以結婚登記為時間節點。若雙方未結婚,法律一般支持返還彩禮;如果已經結婚了,除非存在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否則通常不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雖說婚前給付彩禮是不少地區的傳統習俗,但在尊重習俗的同時我們也應了解法律規定,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給的放心、拿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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