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離婚協議財產問題怎么解決?離婚事務所
2024-11-12 08:33:05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1313
分兩種情況,一、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般是在訂立協議離婚時被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事后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
這種情況有一個除斥期間,即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一年的時間不存在中斷、終止的情況。同時,還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比如脅迫需要提供及時向警方報案的記錄、警方備案的案件筆錄等。從其內容反映出,受到對方脅迫不得已簽訂協議,并非一方真實意思表示。
2、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隱瞞收入,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隱藏、贈與、變賣、毀壞或偽造債務,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并不知情。
但在婚姻關系結束后,另一方發現一方存在上述行為及涉及財產,在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這些尚未分割的財產進行再次分割或者賠償乙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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