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產權房如何分割
一、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三、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這是簡單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子還是雙方的名子,均為共同財產。
明確產值,即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100萬,首付30萬,貸款70萬,現值120萬,未還貸款是60萬,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減去60萬等于60萬,每人可分得30萬。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由得房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四、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證,離婚時房屋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產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五、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首付),并取得了產證,婚后繼續還貸的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這里面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其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取得的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房屋的分割
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屋產權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后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楹笕〉卯a權證這一事實決不意味著婚前個人財產權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財產形式轉化。
七、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處理。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八、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購房款,婚后又支付了一部分,且婚后還有共同還貸情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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