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訂婚后又退婚了,是否該退還彩禮?
彩禮作為民間習俗,是男女締結婚姻關系之時雙方家庭必然考慮的重大問題,也是談婚論嫁不可避免的話題。實踐中很多男女在婚前討論彩禮問題時出現矛盾,甚至還有很多因為彩禮問題談不攏沒結成婚。今天北京離婚律師要帶大家討論的問題是:當訂婚后一方又悔婚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作為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在戀愛關系期間送給被告的禮物,以及戀愛期間的各種消費支出、轉賬的錢款屬于贈與,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是不支持返還的。
根據《民法典》相關解釋所描述的三種法定情形之一的,應予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返還彩禮的規定屬于原則性規定,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存在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訂婚后沒有正式結婚,沒有領取結婚證,那么雙方就沒有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悔婚的話,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北京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婚姻屬于人生大事,需要謹慎為之,同時在結婚彩禮方面,我們要倡導正確婚戀觀,摒棄一些不良的社會風俗習慣,堅決杜絕盲目攀比的心理,引導良好風尚社會,小家幸福,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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