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還可以后悔嗎
一、按語:
1.1離婚協議是合法締結婚姻的男女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探望權行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分配經協商達成一致后,自愿簽收的協議。協議達成后,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相應義務。
1.2然而,周圍生活中存在大量當事人因一時情感沖動而簽署了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歸對方所有的,而自己少分甚至不分的,非常不利于自己的條款。在情緒恢復理性之后,又后悔了所簽署的財產分割條款。如遇上述情況,簽了的協議,后悔還來的及嗎?答案是,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后悔也來的及。
二、案例簡介:
2.1 小王(女)與小劉(男)于2008年6月5日登記結婚,2011年5月20日離婚并于當日簽署《離婚協議書》。據小王(女)陳述,婚后小劉(男)常常喝酒后發酒瘋強迫過,從不顧及自身感受。小王(女)因此身心受傷,度日如年。小王(女)滿足不了小劉(男)的待,小劉(男)就帶的女人回家創傷小王(女)的心靈和精神。的不合造成小王(女)曾多次病危被送醫院搶救。小王(女)為了盡快解脫與小劉(男)的痛苦婚姻,逼于無奈與小劉(男)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小王(女)補償200萬元給小劉(男)”。(注:案例中小王自稱受到待及沒有相應證據證實)。之后,小王(女)反悔,認為自己補償對方200萬太不公平,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小王(女)的訴訟請求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女方補償200萬元給男方的內容無效。
2.2 裁判結果:法院駁回了小王(女)的訴訟請求。
三、北京離婚律師觀點:
小王(女)的訴求為什們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3.1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1款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據該規定,申請變更、撤銷離婚協議的時間為自離婚起一年。而本案中小王(女)在遠遠超過一年后才提起訴訟,明顯已經超過了法定時限。且法律規定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
3.2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法定的可以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的情形僅限于一方當事人存在被脅迫或被欺詐而簽署離婚協議。而本案當中,小王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存在被脅迫或被欺詐的事實,本案不存在法定的變更或撤銷情形,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3綜上兩點,即便簽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要在離婚后一年內的法定時限內起訴,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的事實,便后悔也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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