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現今我國的婚姻法越來越完善,各類規定更為細化。例如婚前購置房屋問題,也有了明確的細化婚期房屋屬于夫妻中出款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服務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面對越來越多的細則,夫妻離婚是應當如何分割離婚財產?下面就讓北京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大家詳述一下。
一、房產如何分割?
1、婚前購買商品房(指已支付婚前購房費用的房屋)屬于婚前購房當事人。
2、父母在婚前用自身資金為子女購買的、落名至子女名下房屋,應當認定該房子是父母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但一方父母若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經過公證的除外。
3、當事人結婚后,父母雙方都要購買房屋,除父母雙方明確表示贈送的一方外,應當承認贈送的是配偶雙方。
4、具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于婚前由其中一方承租。若是通過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視為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房屋產權不管是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婚前以一方名義進行購買的抵押商品房,婚后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償還企業貸款的,離婚時已取得房屋可以完全知識產權。
6、婚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承擔。
7、婚前以一方名義支付的首付款,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8、婚前購買的房屋,夫妻關系期間房屋的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始部分屬于有財產權的夫妻個人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財產的具體實際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由雙方合作協議數據處理。
夫妻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他們各自。如果一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支付更多費用,他有權要求另一方在離婚時給予適當賠償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在離婚的情況下,若其中某一方有一項兩種行為,另一方可以減少分割亦或者不分割拆除。行為一:隱瞞、轉讓、出售或者損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二:故意偽造不存在的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對于企業共同進行債務,離婚時應當具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問題或者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北京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整理的關于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和分割原則的詳細內容。雖然國人都愛說好聚好散,但是若婚姻真的走到了盡頭,而且已然無法通過私下協商解決,我們就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細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為自己。如需法律幫助,可以撥打電話或留言咨詢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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