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怎么辦?婚姻律師教你如何查對方財產!
你真的了解你的另一半有多少財產嗎?
雖然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在實踐中,對方有多少財產,在離婚時,往往需要你想盡辦法去查。
很多人賭的就是你查不到,因為這種僥幸心理,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隱匿財產往往是一個非常頭疼的問題,很考驗律師水平。
但是從今年開始,情況就大為不同了。
2022年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7條規定: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2023年1月5日,家理律師事務所收悉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發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
這是向家理承辦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出的,也是在新法正式施行后,家理收到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
案件的當事人與丈夫登記結婚二十余年,期間共生育三個子女,均由當事人照顧長大。
日常生活中,丈夫經常以在外經營生意為由,常年不回家,兩個人爭吵不斷。
后來,她發現丈夫出軌,在外有穩定第三者。發現時,正與丈夫商議盡快與當事人離婚,并在離婚前轉移她不知曉的夫妻共同財產。
看清事情真相后,她立即提起離婚訴訟。
從她丈夫接到法院通知,法官多次要求雙方申報財產,但對方以疫情、自己正在涉訴、不在北京等多個理由,回避提交其名下財產的要求,三番五次補充材料,將庭審程序無限拉長。
在2023年1月1日后,我方當事人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正式向法院提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申請書》。
法院在收到她的請求后,立即出具申報令及配套材料,正式通知不如實申報財產及隱匿、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后果并限制舉證期限,為案件進展的推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實行,對法官來說,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意味著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主動、如實報告夫妻共同財產信息,如果當事人怠于或者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做判決時,可以考慮對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對于律師來說,在承辦離婚案件時,如若涉及到財產分割,律師有義務去向當事人釋明依照法律規定積極申報財產,以此減輕法官工作量。
但如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時,則律師也可以依據新法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財產,以提升律師的工作效率,也更有利于息訴止爭,案結事了。
2023年新法的施行,對婦女權益保護、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大積極意義。雖然它的落實仍存在巨大挑戰,比如實施力度不夠或是律師取證受阻,導致新法流于形式。
但從長遠來看,在上層建筑層面重視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實際需求,是一個莫大的進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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