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步驟是怎樣
因為涉外離婚比一般的婚姻要復雜得多,因此離婚的步驟也相對要更加復雜一點。要是涉外婚姻走不下去而需要離婚的話,在離婚手續的辦理上面就要走很多道手續。下面就由北京婚姻律師講解下大家帶來涉外離婚步驟是怎樣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涉外離婚步驟是怎樣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口本、;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本人;
(4)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5)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3、對于涉外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程序
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托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的通知。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三、離婚訴訟涉外婚姻處理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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