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上海離婚案件涉及房屋問題的幾點意見
2019-06-17 22:41:04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1849
為及時、有效地制止當事人利用訴訟以調解離婚規避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離婚案件中凡需要處理房屋問題的,應嚴格審核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房屋租賃憑證、產權證、戶口簿等證據材料,如當事人不能提供這些材料的,法院應主動調查取證。
2、調解離婚的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如屬他人租賃或產權系他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征詢租賃人或產權人的意見。租賃人或產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如發現當事人既有房屋遷讓糾紛案又有離婚案在法院同時審理,離婚案涉及的住房與房屋遷讓案涉及的房屋是同一的,該兩個案件應協調一致后作出處理,或者先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待房屋遷讓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
4、人民法院發現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對住房的處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已再婚的,應就住房部分裁定中止原調解執行,進行再審。
5、離婚調解書送達后,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確系以協議離婚規避法律,調解書對住房的處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且離婚當事人雙方均未再婚的,裁定中止原調解書執行,連同婚姻、房屋、財產、子女扶養等內容一并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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