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對方的購房情況怎么辦
實踐中,有些人背著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購有房,但對購房情況有意隱瞞或事后卻矢口否認,給主張權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礙。
在目前的網絡條件下以及法律實踐環境下,僅憑自己的去查另一方在一個城市的購房情況在絕大多數城市還不現實,因此,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的坐落,即沒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購了房,而想查到購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點兒都不知道對方購房情況,可以先“兜圈子”,從對方資金流向上找。比如,對方的賬戶上在可能購房的某個時間點上有大額的資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產公司的。再比如,對方的某個賬戶每個月有固定數額的資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繳納的房屋貸款或水電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一個人在外購房,只要仔細留心其生活起居習慣,一般總能發現一些線索。如果已經分居,或者對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聲色,沒有破綻,也可以對其行蹤進行調查,經過一段時間的分析摸排,通過對其出入的可疑房產處所的調查,下得結論。
實踐中,此類情況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購買樓盤的方位,比如,某一個小區,但不知道具體房屋的坐落。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想訴至法院通過法院的渠道調查取證,可以每家每戶的敲門排查或在門口守候以逸待勞。但是,如果小區規模巨大,幾百上千套房產,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區,這個辦法就不好使了。怎么辦呢小區規模再大,也是通過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管理的,因此,通過物業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對方的房屋坐落。
現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函不太好使,《律師法》沒有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保障,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常常也是束手無策。因此,通常律師只是手持自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或調查函,往往會吃閉門羹,碰得一鼻子灰。這不是律師的無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會現實的問題。因此,如果在物業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師持調查函調查管用,物業的朋友通融幫著查一下,也不違法,畢竟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是誰都不愿意卷進官司,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罷了。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朋友,房產公司也沒有路子,相關信息把握人員又是“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可以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查。一般對于法院加蓋大紅院印的調查令,一般的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還是會配合的,畢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會涉嫌“妨害訴訟程序的進行”,法院可以罰款,也可以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這樣的壓力下,相關單位會“識實務”,通過計算機查到對方在小區的具體門牌號。
查到具體門牌號以后,再到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的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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