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一、一般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按照雙方平分的原則執行的。
孽息如果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是能夠被分割的。對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孳息的性質,首先我們應當看當事人對此有無約定?!痘橐龇ā穼儆谒椒ǚ懂牐w現了意思自治的精神。當事人可以對婚前財產怎樣歸屬,婚后財產怎樣分割以及婚前財產孳息婚后怎樣歸屬等等一系列在以后婚姻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約定。只要有約定的,則依照其約定確定財產的歸屬。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則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各種性質的財產怎樣歸屬。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收益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單就從這一條來看,筆者認為規定得很好,很能體現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為夫妻是一種比其他任何社會關系都更為密切的關系。
二、孳息的歸屬
孳息不僅可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為非所有人取得。因為收益雖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但是收益權得與所有權相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權時,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權能。也就是說,一旦非所有人有權收取孳息,則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為前提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權。
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有權源的占有,因占有是有合法根據的,因而占有人占有標的物是合法的。合法占有依占有人的權利基礎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占有人基于債權,為履行義務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運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的占有,占有人雖得占有標的的物,但無權收取標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應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另一種情況是占有人基于物權的占有,例如,承包經營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土地使用人等的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占有標的物是其物權的一項權能,不僅有權占有標的物,而且得收取標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沒有權源的占有。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也無法律直接規定的占有,都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根據占有人的主觀過錯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惡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無權占有他人的標的物而仍然占有標的物,主觀上是有過錯的。法律不保護惡意,因而惡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標的物的利益,惡意占有人當然也就不能享有所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收取權。對于惡意占有人,所有人不僅得請求返還原物,而且得請求返還孳息,給所有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賠償責任。以案例2來說,若張某在購買母牛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王某是沒有權利處分該牛的,則張某占有該牛即為惡意占有,張某不僅應返還該母牛,并且應退還該牛的孳息即牛犢,牛犢已不存在時,應當賠償損失。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無合法根據的占有。占有人的善意占有也有兩種情況,一是占有人以他人的財物為占有,即占有人并非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標的物。例如,在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仍占有出租人的財物而不返還。一是占有人以自己的財物為占有,即占有人誤認為自己為占有物的所有人而為占有。
占有以他人之物為占有時,其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給所有人,因為占有人并無以原物及孳息物為自己所有的意思,孳息當然也就為所有人取得。同時占有人有權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所支出的費用。此在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有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如上案例2著王某不將牛據為己有而是尋找失主,其后將牛還給李某,而小牛為其占有母牛時所生,則其也應返還小牛,并得請求李某支出其所付出的各種費用。占有人于占有期間,非因自己的過錯喪失其對標的物占有的,則其也無返還或賠償的責任。例如,若王某在為李某占有牛期間,母?;蛐∨W呤В跄碂o過錯時,則不負返還或賠償的責任。
善意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一般是從無權處分的占有人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為目的而取得標的物,從而取得標的物的占有。由于善意占有人在取得標的物上是善意的,因此法律對善意取得人予以一定的保護。在這種情形下發生兩個合法權益的保護:一個是所有人的利益,一個是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權衡雙方的利益,如果善意取得人是從合法占有人取得標的物的,則所有人無權請求善意取得人返還,善意取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善意取得人是從非法占有人取得標的物的,則一般情況下,所有人有權請求善意取得人返還標的物,善意占有人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在后一種情形下,因善意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是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其取得占有并無過錯,在占有期間又是誤以他人的財產為自己的財產而占有,所以,在各國法律上一般確認其有收取孳息的權利。善意占有人既可以收取孳息,在所有人請求返還財產時,其就可以僅返還原物而不返還孳息。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89條中就規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所生的孳息。"我國現行法對此雖無明確規定,在解釋上也應當承認善意占有人有收取孳息的權利。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按照婚姻法規定是能夠被平均分割的。只要雙方在婚前沒有約定將其作為個人財產,那么該孽息就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被當做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婚前有著規定為個人財產,那么是不可被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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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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