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清單需要很詳細都包括哪些?
一、離婚財產清單需要很詳細都包括哪些?
在填寫離婚時財產明細清單時,種類、特征和數量必須客觀、財產存放地點、不動產坐落地,物品存放處,存款賬號真實,物品現在的使用人不得隱瞞所使用的物品。法院離婚,法院自然會審查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在審判,不少當事人因不了解共有財產狀況拖延了庭審,甚至造成二次開庭,增加了自己的訴累,也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率。所以,到法院離婚,制作財產清單很有必要。離婚財產清單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房產情況;
2、存款情況;
3、股票、國債等有價證券情況;
4、家具電器情況;
5、貴重物品情況;
6、車輛擁有情況;
7、公司股權等企業投資權益擁有情況;
8、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擁有情況;
9、接受贈與或繼承財產的情況;
10、以第三人名義持有但由夫妻出資的財產情況;
11、當事人雙方婚前財產擁有情況;
12、其他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擁有情況;
13、雙方有無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
14、雙方有無共同債權債務或個人債權債務。
二、夫妻離婚有人轉移隱藏財產怎么辦?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也有為了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在辦離婚手續的同時就要分割好財產,這個和解除夫妻關系是同步進行的。對于家庭財產,羅列的清單內容越詳細,越不容易發生糾紛和爭議。對共同財產的數額、財產類型及家庭存款、房產情況等都寫清楚。以后起訴的時候,這個也是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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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清單需要很詳細都包括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那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為您介紹。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1、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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