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
很多人經常將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混為一談,其實二者不是一個概念,這樣的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由專業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事實婚姻”?
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概念是基于我國的現實國情,以前由于婚姻法未普及,婚姻登記制度不完善,在很多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有很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為便于管理和維持穩定,國家為這種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稱為事實婚姻。
構成事實婚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一, 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領證的,在法律上屬于同居關系。也就是說,94年以后不再有新產生的事實婚姻!
當然,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婚姻效力,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依然認可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那么,事實婚姻、同居關系期間發生暴力,算家暴嗎?
當然算!
高法、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明確把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中發生的暴力犯罪,納入家暴犯罪的適用范圍。
后說一句,一男一女兩個人之間無論是什么關系,無論有多親密,發生暴力事件都是違法的,這種事不應因為任何原因被包庇!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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