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一并進行是否可以
一、離婚財產分割一并進行是否可以?
離婚財產分割一并進行是完全可以的,離婚案件屬于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院對哪些事項判決,取決于原告在起訴時提出了哪些訴訟請求。無論法院認為該訴訟請求是否屬于受案范圍,無論法院是否支持該訴訟請求,都會在判決書中進行判斷和決定。
所以,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離婚,法院就只會對是否離婚進行判決;如果原告還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它訴訟請求,法院會一并判決。
對于原告來說,可以單獨就離婚提出起訴;也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他事項提出起訴;一次起訴可以提前一項或多項訴訟請求;與離婚相關的多項訴訟請求可以一次起訴,也可以多次分別起訴。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應該說,離婚和財產分割同時進行才是比較理智的做法,審判過程可能會超出自己的預期,但終的結果肯定對原被告雙方都是相對公平合理的。我們總不能先起訴離婚再起訴分割財產,然后再起訴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這樣不僅消耗自己的精力,也是在濫用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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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一并進行是否可以
離婚肯定是會牽涉到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對于此,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參與分割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否則是不能參與分割的。所以,能證明是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為您簡單介紹下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問題。
一、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 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 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 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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