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拒不執行怎么辦?
一、離婚財產拒不執行怎么辦?
1、勝訴之后,如果一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如果男方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司法強制的司法解釋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離婚協議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夫妻雙方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的,必須嚴格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司法判決結果,如果一方拒不執行相關財產分割情況的,則可以通過司法強制的手段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方不執行到司法判決的結果是構成了違反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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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拒不執行怎么辦?
在生活當中,有些人犯了錯被當地的警察或者檢察院告上法庭,法院對其案情進行處理后給予判決定罪,有些被告人會不服法院的判決,從而不予執行法院判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涉案者,會因此加多一項罪名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呢?下面讀者朋友們隨我一起了解一下。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不過此罪定罪的條件在于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的,那對于那些沒有能力執行者,也是無法要求執行。不管怎么樣,法律的威嚴是不可觸犯的,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應該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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