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共同所有后還能獨自處分這些財產嗎?
一、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共同所有后還能獨自處分這些財產嗎?
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共同所有后就不能獨自處分這些財產了,《婚姻法》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模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的規定看,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擁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約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項具體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這一約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種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按贈與對待,應該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法律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工資、獎金
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币虼?,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范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所謂生產、經營,既包括從事個體生產勞動,也包括在工業、農業、服務業、信息業、金融證券業等等領域中從事組織管理、承包、租賃、投資等經營活動。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從事上述一切活動所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于知識產權的類型,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名稱權、地理標識權、商業秘密權等,因為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后,財產可能會發生重疊,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不少民事主體之間會約定共同財產的范圍,在該約定確定之后,夫妻任何一方就不具有獨自處分這些財產的權利了。否則即使處分了財產,也是不會產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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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共同所有后還能獨自處分這些財產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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