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什么?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什么?
1、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么,在結婚時,為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為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
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然而在現代社會,這是理想主義,它看完美,而實則隱藏著矛盾和糾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里,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
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榍柏敭a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3、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
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吹皆桓婕捌溆H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
二、公證書可以撤銷嗎?
公證書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系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
具體法律依據是:
1.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2.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 《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另外, 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托書,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托書,消除受托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托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托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托人根據委托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進行公證的,擁有一份公證書才能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的財產也不會因隱藏或者轉移而導致雙方起什么糾紛,所以,雙方的財產一定要好好的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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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夫妻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應當堅持什么原則,我國婚姻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在,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將在下文就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一、新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在處理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時,我們應當堅持的原則有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和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另外,在分割夫妻財產過程中,我們除了要堅持這些原則外,還需要明白一些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其他知識。如果您對此并非十分清楚,您可以聯系我們北京離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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