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財產分割怎么處理?
一、失蹤財產分割怎么處理?
1,人口失蹤滿兩年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失蹤滿四年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2,宣告為失蹤人,由法院指定其財產代管人,代管人應從代管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費、債務、費用。
3,宣告死亡的,財產應先償還所欠稅費、債務、費用后由繼承人繼承。
二、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2)《民通意見》的規定: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對于人員失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申請失蹤來處理,有關財產的分割,涉及夫妻財產的可以按照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涉及到宣告死亡財產的,則可以按照遺產的繼承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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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有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說法,很明顯,這兩者是不同的。失蹤是找不到失蹤者,而死亡卻是該人已經沒有生命活動了。除此之外兩者還有其他區別。那么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是什么?北京離婚律師的北京離婚律師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一、宣告失蹤: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死亡: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三、兩者存在著的區別:
(1)設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則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p>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蹤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長。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宣告其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其利害關系人方可申請其死亡。
(3)申請人不盡相同: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無順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限制?! ?/p>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為3個月以外,公告期為1年?! ?/p>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并未喪失,僅發生設置其財產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
此外,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由上可知,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差別還是很大的,首先目的不同,保護的對象也不同,其次做出宣告的時間不同,公告期也不同,還有申請人不同,以及法律上對失蹤和死亡的定義也不同。人民法院做出宣告的原則是優先宣告死亡,即申請人發生分歧時,則宣告死亡。以上就是北京離婚律師的北京離婚律師整理的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北京離婚律師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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