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分析:婚前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財產問題對于夫妻來說是一個關鍵性問題,在婚姻生活中,不光需要經營好雙方的感情,更要經營好雙方的財產,這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夫妻上方的關系。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問題也經常引起雙方的糾紛。例如有時會出現一方將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那么婚前財產轉移如何認定呢?
雙方尚未在婚姻登記處進行婚姻登記的期間是一般理解的婚前時間,在雙方于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前,婚姻關系尚未形成,此時雙方對各自名下財產進行的處分屬于個人行為,與后續的婚姻沒有關系,此時發生的轉移財產行為不能認定為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為是對各自名下財產的處分。
若雙方在婚前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同居關系并發生了財產上的混同,此時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應將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應按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待。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問題,實踐中還在討論、爭議之中,個案的處理結果還得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包括如下幾種: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認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從是否有隱藏、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等行為來綜合進行考慮。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種類包括如下幾種: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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