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離普通人的生活還有多遠?眼看要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了,說遠也真不遠了!
這個制度是1月1日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而帶來的一項制度。
可能還有很多人都沒有聽說過「遺產管理人」這個詞。但在遺產繼承開始,或者發生繼承糾紛時,「遺產管理人」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什么是遺產管理人呢?
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就開始繼承了。此時,遺囑的執行人就是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設置遺囑執行人,那么繼承人應當及時的推選遺產管理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繼承人不愿意推選或者難以推選出合適的遺產管理人。在這種情況下,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的管理人。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遺產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的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就是遺產管理人。
它在于保障被繼承人合法權益,確保被繼承遺產不受損失,保障繼承順利完成。簡單地說,就是規定了沒有繼承人或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顯著提高的今天,一個家庭里,有車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資產,已趨于常態化,尤其是高凈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更要考慮「遺產管理人」制度。
這幾類人群也都是我們律所經常接待的復雜疑難類型的當事人。往往因為資產較高、財產類型復雜,子女眾多,對遺產爭議大,極易引發糾紛,所以對他們而言,這個制度可以做到未雨綢繆。
因為「遺產管理人」既可滿足隔代受益、階段按需分配、也可以防止子女不善理財而導致財富流失,還可以防范子女婚姻關系改變導致家族財富流失等問題。
那誰能做遺產管理人呢?
佳的人選是律師。
因為律師天然具有成為「遺產管理人」的能力和資質,無論從律師的職業定位、執業能力還是社會經驗,都更適合擔當「遺產管理人」的角色。
那遺產管理人能幫自己做什么呢?
根據民法典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條就是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也就是說,我們要看一看被繼承人究竟留下了多少遺產。不僅要清點這些遺產,還要將這些遺產制作清單以備查看。
第二條就是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第三條是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遺產受到損毀或者滅失。我們舉一個例子,被繼承人死亡了留下了一套房產,天氣預報說近期將有暴雨或者臺風的到來,遺產管理人此時就應該意識到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能會對房產造成損害。所以他要及時的采取一些措施來保護這個房產。
第四條就是處理被繼承人留下的債權和債務。被繼承人死亡了,此時遺產還沒有進行分割。債權人找上門來,他說被繼承人雖然不在了,可是他留下的債務還是要進行清償的。此時,遺產管理人就應該及時的對債務進行清償。當然被繼承人還可能留有債權,債權到期了遺產管理人也應該及時的進行回收。
第五條就是按照遺囑或者法律的規定來分割遺產。我們經常在影視作品中可以看到,被繼承人死亡了律師出現了,他拿著被繼承人的遺囑召集了繼承人,開始按照遺囑來進行分割遺產。
后一條就是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的法律行為。
有些人可能會問,遺產管理人在履行自身的職責過程中,如果造成遺產的損害該怎么辦呢?
根據《民法典》千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遺產管理人在履行自身的職責過程中,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受遺贈人繼承人和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所擁有的財產種類、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化,財產狀態變得不穩定的因素和風險也日益增多。
我國因遺產而導致糾紛的司法案件層出不窮,這樣的新制度使遺產管理更加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更好地兼顧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很多時候,一個高凈值家族的風險往往都是來自于「遺產」。
所以設立「遺產管理人」意義重大。
一方面可以保障資產安全希望把資產轉移隔離免受未能預測的風險沖擊,另一方面可以讓繼承能夠順利開展,繼承人之間不互相打仗。
這樣才能大限度的確保您的遺產不外流的同時也能夠按照您的意愿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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