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的離婚期限,對精神病人適用嗎?
當夫妻兩個人決定離婚后,往往希望能盡快離成,但是離婚和結婚不同,離婚的程序更為復雜,要處理的事情比較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要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進行,還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那么對于精神病人來說,新婚姻法中的離婚期限也適用嗎?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的情形,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協議中處于不利地位,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受理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登記,因此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故精神病人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分析與法條引用】
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鼗榛蛘吲c他人同居;
?。ㄆ撸嵤┘彝ケ┝蛘吲按⑦z棄家庭成員;
(八)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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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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