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協議離婚需要攜帶的材料
2019-05-29 21:37:23 來源:家理婚姻門戶站 瀏覽:1882
一.證件材料
內地居民:①有效戶口簿原件(北京居民如果是集體戶口,需戶口卡+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原件;②結婚證原件。
港澳居民:①有效通行證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②港澳;③結婚證原件。
臺灣居民: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原件;②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原件;③結婚證原件
華僑和外國人:①有效護照原件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原件;②結婚證原件。
注意事項:上述材料復印件可自行攜帶,也可在婚姻登記處現場復印。
二. 照片材料
兩張2寸近期免冠彩色證件照,要求圖像清晰。
三.其他材料
需要準備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不簽名,不寫日期。上海、北京、廣州、深圳、杭州、南京民政部門對離婚協議書的具體要求見下表:
注意事項:除北京外,其他地區雖未對離婚協議書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包括雙方基本信息、雙方自愿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情況、共同財產分配與債務處理等內容。同時建議同時攜帶紙質版和電子版,以便當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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