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出軌,還能治他嗎?
出軌往往是導致夫妻離婚的一大因素,但一般出軌方往往會小心翼翼,隱藏自己出軌的行蹤,所以有些時候就會導致登記離婚后才發現對方有出軌行為,那這種情況能否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呢?之前有發布過相關是視頻,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往期內容。
無獨有偶,前不久我收到一條私信如下:
律師你好,我和前夫婚已經離掉了,但是才發現前夫在離婚前就已經出軌了。
我們離婚沒多久他就再婚了,還生了孩子,按孩子年齡推算下女方應該是在我們婚內就懷孕了,現在我還能起訴要求前夫賠償嗎?
對于離婚后才發現前夫在婚內就出軌,還能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嗎?在此推薦一個高院推薦的「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這個案例中,2003年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男方起訴女方要求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男方一次性給付女方3.8萬元,雙方互不再追究。
離婚后,女方發現,2013年5月,男方就與他人在婚外生育一女。女方就起訴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后來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終判決男方給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15000元。
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于: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又增設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性條款,為婚姻中無過錯方主張賠償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綜上所述,家理律師提醒,如果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且于法有據的,法官應當予以支持。家理律師事務所,只為家的幸福,只做婚姻家事法律服務,有任何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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