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法提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你同意嗎?
2022年新年剛過完,就有粉絲艾特我,表示疑惑,讓我解讀一下關于山東高院發布的一篇名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截至到目前文章已刪除,但是有網友給我發過截圖,感興趣的話可以聽聽前面我發布的視頻解讀。
山東高院在文章中提到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于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新法律趨勢是:「防止輕率離婚」。
文中還稱,出軌的證據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是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這篇文章發出后之所以引發熱議,主要是大眾難以理解的是:這是什么道理?對方出軌了還不能離婚?
圖片
其實我看完感覺山東高院的文章,它的意思其實是:提出離婚一方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還應當向法院證明出軌已經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了。
出軌——>感情破裂——>離婚
而不是
出軌——>離婚
從法律上來講就是:出軌并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
如果以「出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一定會駁回,而是會綜合判斷「出軌」是否已經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婚姻之所以具有權威性,一個又一個的鋼印在結婚證上很明顯,它保護著一對又一對夫妻。
山東高法的文章標題是有些不嚴謹的,正如觀察網所說的,「不能請求離婚」和「沒有判決離婚」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如果不能僅以出軌為由提出離婚,那婚姻中的忠誠和責任何在?若離婚很難的話,結婚的人,又會不會瞬間少了很多?
要知道婚姻是自由的,結婚是如此,離婚也應該是如此。離婚自由就意味著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不要說出現了「出軌」,就是什么都沒有出現,一方確實鐵了心要離婚,也終究會判決離婚。
出軌并不屬于請求離婚事由中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這項理由,但是仍然可能作為兜底條款中「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申請理由。
后想說,如果配偶真的有出軌行為什么樣的證據會被法院認可呢?
比如寫道歉聲明承認事實、還有手機聊天記錄、打車行程記錄、開房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但具體情況還需要法院分析判斷。
還有哪些證據會被法院認可,想知道的可以私信我,我會把如何搜集證據詳細告知。我是易軼,家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專業婚姻家事法律服務,有任何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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