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上期的節目當中我們聊到了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怎么分的問題,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已經有了清楚的認知,那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今天我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這是我曾經代理的一個案子,一對新婚的夫妻,男方家出了一百萬,女方家出了六十萬,為夫妻雙方買了一套房子,出于多方的考慮,房屋終登記在了女方一人名下?;楹髢扇斯餐瑑斶€貸款,但好景不長,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終只能選擇離婚。離婚過程中,雙方除了爭房產,還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大打出手,百般無奈之下,女方找到了我們,希望我們能幫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房產的權益。
說到房子就避免不了登記的問題,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了一方子女的名下,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相信大家已經能夠獨立的判斷了。
首先在時間上,房子是在婚后買的。兩個人共同還貸,所以出資的條件也符合。在前面兩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其實并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不影響夫妻財產的認定,但是離婚分割的時候,房屋分給哪一方是不確定的。
另外,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意味著離婚的時候一定是每人二分之一,也有可能按照其他的比例進行分割。
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婚后父母雙方共同出資,全款為子女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了一方子女的名下,這時房子會按照雙方父母出資的比例進行分割,就打破了共同財產一人一半的規定。而實質上是按份共有,但《民法典》的實施之后,刪去了這條規定。
因此,對于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目前還沒有定論,法律并不能包羅萬象,每家的情況又各有不同。在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以適用或者是考慮現實的因素,適用具體法律規定會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
回到我們的案子當中,因為男方父母的出資份額較高,法官綜合考量出資狀況以及公平原則,對案涉房屋進行了分割,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給付女方大約40%的房屋補償款。
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的時候,購房出資的來源是法官認定房屋性質和分割比例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對于父母出資的性質好能達成書面的約定,如果與父母不能達成約定,我們也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進行解決,即便不能形成書面的財產約定,我們也可以采取一些間接的方式,例如微信聊天記錄等。
核心思想就是,父母的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第二如果是贈與,說明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還是對于一方的贈與,對出資性質提前明確,避免大家有不同的觀點,有利于家庭和睦,更利于對自身財產的保護。若真有一天面臨著財產分割,不至于使自身的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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