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涉「遺產管理人」被訴案!這個制度離我們究竟有多遠?
生老病死是社會新陳代謝的一種表征。遺產、遺產繼承可能每時每刻都發生在我們生活中、甚至我們的身邊。大家卻可能很少聽說過「遺產管理人」這個名詞?!高z產管理人」制度,是今年1月1日起,隨著《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而帶來的一項制度?!高z產管理人」距離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遙遠,尤其在我們即將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之際。
在遺產繼承開始,或者發生繼承糾紛時,「遺產管理人」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它在于保障被繼承人合法權益,確保被繼承遺產不受損失,保障繼承順利完成。簡單地說,就是規定了沒有繼承人或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前不久北京有一起「遺產管理人」的訴訟案件,這是《民法典》正式實施以來的起。終的判決結果,影響將會是深遠的。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一位居住在北京朝陽區的趙姓男子說起。2019年3月,趙某因糖尿病并發癥而去世。由于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因此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條文規定,遺產就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來進行管理,擔任遺產管理人。
接下來就發生了有關遺產繼承的訴訟糾紛。趙某有一位姑姑,也就是趙女士為了獲得侄子的遺產,她開始了訴訟。
按照趙女士的說法,她的弟弟和弟媳去世比較早,在去世之前把患病的侄子趙某托付給了自己撫養。由于趙某患有糖尿病以及多種并發癥,哪怕自己將其撫養成人,他依然沒有獨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也就一直和自己一起住在朝陽區。
2013年,她用侄子的名義在香河買一套房屋,并且承擔了后續31萬元貸款和管理房屋的事情。如今侄子死亡,又沒有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類的繼承人,趙女士決定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去辦理手續的時候,卻被相關部門告知,她不是繼承人。
經過一番咨詢,趙女士了解到民法典出臺之后有了新的規定,于是決定起訴朝陽區民政局。趙女士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朝陽區民政局是「遺產管理人」,自己是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的那種“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所以可以有資格主張繼承遺產。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
民政局是否為趙某的「遺產管理人」?
趙女士是否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被繼承人趙某名下房產的全部份額由趙女士繼承是否有依據?對于焦點問題,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但由于相關證據需要補充,以及需要申請證人出庭等事宜,此案將擇期再審。
等到這個案件得到判決之后,類似的案件可能會層出不窮地涌現,那么究竟有哪些人群需要關注這一制度,需要提前做哪些準備?
如今不少青年人,沒有兄弟姐妹,也沒有子女,工作壓力大,生活習慣還不好。他們中的一小部分人可能會突發意外,然后讓其他親戚面臨類似趙女士的情況。其實這個問題比較好解決,去公證處做一份遺囑,由父母繼承。如果父母比較重男輕女,怕財產繼承后全給弟弟。那么,可能就要考慮遺囑指定由子女繼承。由于子女未成年,可能就要考慮「遺產管理人」
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顯著提高的今天,一個家庭里,有車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資產,已趨于常態化,尤其是高凈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更要考慮「遺產管理人」制度。
這幾類人群都是我們律所經常接待的復雜疑難類型的當事人。往往因為資產較高、財產類型復雜,子女眾多,對遺產爭議大,極易引發糾紛,所以對他們而言,這個制度可以做到未雨綢繆。
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后,可滿足隔代受益、階段按需分配、可以防止子女不善理財而導致財富流失,也可以防范子女婚姻關系改變導致家族財富流失等問題。在「遺產管理人」制度確立后,這些人群需要做的,便是在遺囑中明確「遺產管理人」或執行人,而這佳的人選就是律師。其實律師天然具有成為「遺產管理人」的能力和資質。無論從律師的職業定位、執業能力還是社會經驗,都更適合擔當「遺產管理人」的角色。
根據民法典千一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所以深諳法律的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有著天然的專業優勢。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們所擁有的財產種類、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化,財產狀態變得不穩定的因素和風險也日益增多。
我國因遺產而導致糾紛的司法案件層出不窮,這樣的新制度使遺產管理更加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更好地兼顧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很多時候,一個高凈值家族的風險往往都是來自于「遺產」。所以設立「遺產管理人」意義重大。
一方面可以保障資產安全希望把資產轉移隔離免受未能預測的風險沖擊,另一方面可以讓繼承能夠順利開展,繼承人之間不互相打仗。這樣才能大限度的確保您的遺產不外流的同時也能夠按照您的意愿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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