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
眾所周知,夫妻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都是對共同財產做出的分割,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能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分割的。而在就要求能夠準確的認定出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接下來,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圍繞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關于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于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實踐中可以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時間點,通常在結婚之后所取得的財產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也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就不會進行分割。以上就是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北京婚姻律師推薦關于怎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的法律知識。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其實也就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必須要解決的。那么大家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原則都有哪些嗎?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1、男女平等原則。
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的情況較多。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婚姻法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于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4、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分割。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范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于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
離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訴訟離婚才需要遵循上述幾項原則,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么當事人之間可以任意約定關于財產的分割。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北京離婚律師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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