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否代其放棄繼承遺產?
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多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監護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同樣,未成年人涉及到遺產繼承時,同時也是需要監護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否代其放棄繼承遺產呢?下面我們聽聽遺產繼承律師怎么說。
《繼承法》第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根據上述規定,在繼承遺產時,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基本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根據該規定,可見,即使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同意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放棄的,其代理行為也是無效的。
實踐中,有些監護人代為放棄繼承權并辦理了公證,對于公證放棄財產是否有效?法官表示,放棄繼承權作為單方法律行為,可以辦理公證,但是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理其放棄繼承權,由于這個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此,對未成年人放棄繼承權這個無效的民事行為進行公證亦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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