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小孩撫養費可以商量嗎?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也步步高升。男女雙方進行財產分割。但對于有孩子的父母來說,孩子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離婚后孩子歸誰,誰負擔撫養費,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F在人們越來傾向于協議解決。那么離婚后的小孩撫養費可以商量嗎?請隨小編來了解一下。
無論父母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子女都不可能在離婚后仍由雙方共同撫養,只能選擇其中一方直接撫養,一方間接撫養。所謂“間接撫養”即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
一、離婚后的小孩撫養費法律的相關規定
依《婚姻法》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就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父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確定離婚子女撫養費支付數額的一般原則
1、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
我國《婚姻法》在解決子女撫養問題時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在父母離婚后,受傷害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離婚訴訟確定撫養費的數額時,法官一般會優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同時還會參照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離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質量明顯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適當調整原則
父母離婚后,無論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父母經平等協商,可就撫養費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該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法院一般應予準許。但由于撫養費協議關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在父母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法院仍具有審核的義務,如果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明顯過低,子女的基本生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協議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可見,就離婚后小孩撫養費可以商量嗎而言答案是肯定的,商議的結果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商量的前提符合子女的實際需要并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同時為了防止后續實行出現問題,好讓法院進行審核或直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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