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一方提出離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處理?
在我國離婚訴訟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到庭處理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夠給無故缺席。更不要說涉外婚姻了,涉外婚姻的制度要相對比較復雜一些。那么涉外婚姻一方提出離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處理?下面文章為您解答。
涉外婚姻一方提出離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處理
由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不同,國外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與非涉外案件有較大區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的律師。外國律師目前還不能代理國內離婚訴訟。但如果離婚訴訟涉及到所在國家法律如中國法沖突的處理,涉及到國外子女撫養或者國外財產分割問題的,可以分別在所在國和國內委托律師,共同配合,以達到國內外法律問題的協調處理。
(二)國外一方必須提供經過國內公證機構或者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對于身處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在出國前在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委托公證,也可以在中國駐所在國的使領館辦理委托書公證,然后將公證后的委托書寄回國內。對于不在中國的外國人,其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如認證手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參與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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