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的財產怎么分配?
一、再婚前的財產怎么分配?
婚前的財產是不需要拿出來分配的,
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后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二、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三、再婚財產繼承:
再婚財產繼承是一個處理起來相對復雜的事。選擇再婚的男女雙方或許都有孩子,而財產繼承通常是指一方過世后,才會涉及財產繼承。建議咨詢律師進行處理。
四、再婚夫妻財產分配原則: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钡S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
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再婚的家庭一般在結婚前都是有個人財產的,對于再婚前的財產我們個人一定要保護好,這份財產是任何人都不能進行分割的,所以,對于個人的財產自己就一定要認定好,盡量用法來保護自己,這樣才不會引起以后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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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辦理結婚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1、當事人雙方、戶口本原件;
2、3張2寸紅底雙人照;
3、證明(自愿)
4、離婚者需要提供或是判決書;喪偶者需提供對方的死亡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的婚姻關系才能成立。
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是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準許委托親友、父母、兄妹、律師和其他人代理進行申請結婚登記。
二、男女雙方辦理結婚證的手續是怎樣的?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橐龅怯洐C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年輕人離婚后遇到合適的會選擇再婚。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要雙方到民政局,提交戶口本及等材料。如果是判決離婚的,則應該提交離婚判決書。民政局對材料予以審核,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頒發結婚證,這樣,夫妻關系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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