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不得不說,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夫妻對財產的分割是比較看重的,畢竟這是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情。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之前,需要先區分哪些屬于婚前財產,哪些屬于婚后財產。那么大家知道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嗎?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p>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在理解婚前財產時需注意什么?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需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還是婚前個人財產。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夫妻的婚前財產,一般是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的時候就不會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但如果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在離婚分割的時候,就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照法定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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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同屬于夫妻財產中的一部分,通常說到對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都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此時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是有重大積極意義的。那大家知道對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嗎?北京離婚律師北京離婚律師為您做介紹。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胺蚱迣餐械呢敭a,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1)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2)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3)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于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
夫妻要是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話,一般是先由夫妻之間協商分割,分割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此時可以適當的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具體的分割方式包括了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價格補償分割等等。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北京離婚律師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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