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代人炒股資金被當作亡夫遺產分割,二審為其保住股票
案情簡介
原告:尤女士
被告:王大娘
被告律師:胡夢蝶律師
尤大爺生前系某事業單位員工,王大娘現系某單位退休職工,退休后開始炒股。1974年,尤大爺和前妻生育一女尤女士。1983年,尤大爺與前妻離婚,尤女士由前妻撫養,尤大爺每月支付撫養費。1992年,尤女士已成年,尤大爺與王大娘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5年,尤大爺購買了朝陽區某處房產,面積80平方米,時值約340萬元。該案二審時,房產價格迅速飚升至560萬元。
1995年,尤大爺開始患病。2010年,尤大爺病情惡化,已無法自由行動,日常均由王大娘和保姆照料,尤女士沒有照料過尤大爺。2015年7月,尤大爺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
2015年7月,尤女士以王大娘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權糾紛之訴。
在一審程序中,雙方就房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由王大娘所有,王大娘支付尤女士70萬元折價補償款。但是,尤女士一方申請法院調查了尤大爺和王大娘名下股票帳戶和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情況顯示:尤大爺死后,王大娘理財帳戶支出274萬元,尚有A股票4000股,B股票22000股;尤大爺名下理財帳戶支出46580元,銀行帳戶支出10000元。尤女士要求分割出上述一半財產作為王大娘的個人財產后,另一半應屬于尤大爺的遺產,自己有權繼承。
尤女士一方聘請了律師,而王大娘委托弟弟王先生代為應訴。由于不懂得婚姻家事法律規定以及辯護技巧,王大娘一方提出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但未提交相應證據;雖然王大娘主張理財帳戶里的余額系他人委托炒股的資金,但因股市虧損,余值與委托人轉給王大娘的資金相差93萬元,且雙方并未簽署委托理財協議,王大娘一方在法庭上疲于應對,也沒有申請委托人出法庭作證。終,法院僅將王大娘一方提交的10余萬元喪葬費支出得以扣除,其余財產的一半均被認定為遺產予以分割。
案件結果
二審調解結案。房產歸王大娘所有,給予尤女士70萬元補償款。理財帳戶和銀行帳戶內余額,由王大娘補償58萬元;股票不予分割。
家理律說
本案有兩個值得關注,其一是遺產范圍的確定;其二是尤女士是否未盡到贍養義務,應少分遺產。
,確定遺產范圍。王大娘退休后便開始炒股,不僅用自己與尤大爺的存款炒股,而且還代親戚、朋友炒股,因此,尤大爺死亡時,王大娘和尤大爺的理財帳戶里有大量余額,股票帳戶里還有股票等。在一審過程中,王大娘也提交了朋友馮先生向其轉入炒股資金243萬元(其中后一筆36萬元的匯款來自于尤大爺去世后)、弟弟王先生向其轉入炒股資金40余萬元的相應證據,但由于王大娘一方不懂得訴訟策略,當庭主張系債務,而被法院認定應另行起訴解決。
那么,法院對存在于理財帳戶和銀行帳戶里的遺產是如何認定的?一般來說,被繼承人死后,其帳戶內的大額支出,其帳戶的實際控制人若不能合理解釋其用途,均會被認定為遺產,由實際操作該帳戶的繼承人按相應的繼承份額補償其他繼承人。
在本案中,由于被繼承人尤大爺與王大娘名下的所有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婦名下所有財產的一半應認定為尤大爺的遺產,由繼承人王大娘和尤女士共同繼承。王大娘作為遺產的實際控制人,其應該對帳戶的支出作出合理解釋,尤大爺死后,王大娘有8筆共計274萬元大額支出,僅有10萬元喪葬費支出的票據可以對抗,“償還債務”的說法不能合理解釋用途,因此不能被法院采納。法院終認定債務問題可另行起訴解決,不能合理解釋用途的大額支出應由實際控制帳戶的王大娘按份額折價補償給尤女士。
第二,尤女士贍養義務問題。尤女士9歲時,父母離異,其由母親撫養長大,從未與父親生活在一起。尤大爺在去世前,曾經有長期就醫史,尤女士承認自己未帶父親去過醫院,僅僅偶爾探望。王大娘作為尤大爺的配偶,兩人同居生活,在尤大爺就醫過程中,王大娘照料其飲食起居,并為其提供較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精神陪伴,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但是,在一審過程中,由于王大娘一方并未明確提出因其盡了較多扶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法院亦未對此進行認定。在二審過程中,法院對此進行了綜合考慮,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終,我們在形勢極為不利的情況下,為王大娘挽回了部分損失。
案外說案
作為律師,我們常常聽到當事人這樣的質疑“這個事情明明是……可法院怎么就……”。顯然,對法律不甚了解的當事人對“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概念認識不清。從法律哲學上來說,“客觀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無法昨日再現。因此,為了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客觀,法院審理案件均是以法律事實為依據,法律事實是能夠被證據證明的事實,這也就意味著法律事實并不一定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這樣的質疑更是屢見不鮮?;橐黾沂掳讣诫s了太多人情事故,注定其不像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樣,其間涉及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確立、變更、消滅前一般都會被置于法律框架下進行考量,以避免今后的扯皮。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在處理一些涉及法律關系的事情時,并不會認真地將其置于法律框架下考量,更不用說家人、親友之間簽署正規的法律文件,畢竟在家里談法律與我國的傳統習俗不相適應。因此,即使王大娘主張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但只是夫妻倆的一句口頭約定,沒有白紙黑字的證據。當然,王大娘主張分別財產制若是成功,因房產成為尤大爺的遺產,也不利于王大娘爭取財產權益。
在談及代人炒股的問題時,王大娘一方也拿不出委托代理協議,說明王大娘與馮先生、王先生基于朋友、親人互相信任的關系,沒有認真從法律上考量過這一行為。由于王大娘無法拿出證據證明代人炒股的事實,導致他人的資金與自有資金發生混同,其結果自然是王大娘在繼承案件中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我們認為,法治社會不僅意味著利用法律來治理陌生人之間的關系,還包括用法律來治理家人之間的關系。家人之間的“法治”,不僅僅可以為彼此界定清楚權利義務關系,避免因財產紛爭而損害家人情感,還可以避免陷入其他不必要的財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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