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前出資首付買房是共同財產嗎?
一、父母婚前出資首付買房是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一方,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所以父母婚前出資首付買房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有的父母是以借錢的名義為子女出資買房,借錢給子女和贈與給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借錢形成的是借貸關系,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法院就會以借貸關系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來借條之類的出借證據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贈與。
二、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父母婚前出資首付買房的,除非父母有特別說明的,一般都應當認定為是對子女的贈予行為,而且在后期的還貸過程中,也是由夫妻雙方進行的,即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在后期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的。另外,如果父母在特別說明房產的贈予范圍,則應當以父母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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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資買房贈與公證可以嗎?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贈與公證可以嗎?
可以公證,根據自己的意愿;
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資購買的房子,只要保留了付款的票據,作為子女個人的財產,不需要公證也能證明是子女的財產。
但是如果需要更好的證明個人財產,可以和另一方簽訂財產協議,寫明該房產是一方父母出資贈與子女個人的財產,這套房子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婚前財產的相關協議
婚前財產規定
婚前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2]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怎么樣寫?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后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后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于婚前財產的除外)。
婚前財產協議書一般應包含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范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財產婚后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后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財產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財產簽訂時間。
綜合上面所說 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如果是婚前的財產,而且涉及的金額是比較大的話,好還是做一個婚前財產的協議書,然后再來進行公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受到損害,特別是對于自己父母出資的房產,對方是沒有資格來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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