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為男方追回女方控制的賣房款
案情簡介
分家析產案 離婚案
原告:賈大爺、安大娘 原告:賀先生
被告:賀先生、賈女士 被告:賈女士
賀先生律師:易軼律師
賈大爺與安大娘系賈女士父母,賈女士與賀先生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5月登記結婚,2006年5月生育一女賀小妹。賀小妹出生后,賈大爺和安大娘從老家來到北京與賀先生、賈女士、賀小妹同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爭吵不斷,夫妻感情淡漠。賀先生聲稱,近兩年,賈女士借口與人合伙做生意,與他人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2013年3月,雙方正式分居。
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賈女士及其母親一直在經營服裝生意,公司經營收入用于家庭成員生活支出。
2007年,賈女士與人合作投資了一家服裝公司A,賈女士占股80%,實際由賈女士經營。2009年11月,因經營不善,賈女士注銷了該公司。
2009年7月,安大娘成立了一家服裝公司B,公司一直虧損。2011年,賈女士和賀先生以西壩河房產作抵押,供賈大爺、安大娘向銀行貸款312萬元,用于B公司的經營。后來,賈女士與第三往過密,賀先生并不知情。貸款期限已到,賈大爺、安大娘未按期還款,為避免西壩河房產被拍賣,賈女士借款200萬元,賀先生借款120萬元,共同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320余萬元。
雙方婚后購買了兩處房產,賈女士父母有出資,登記在賈女士名下,但貸款由夫妻雙方償還。
2007年6月22日,賀先生與賈女士購買了朝陽區雙橋房產,登記在賈女士名下,夫妻共同還貸。2009年9月,雙方售出該房,得款154萬元,房款中有28萬元用于償還該房屋貸款,50萬元用于償還賈女士婚后經營公司所欠債務,剩余76萬元由賈女士支配使用。
2007年12月25日,賀先生與賈女士購買了朝陽區東大橋房產,其中首付58萬元,貸款80萬元。其中,首付款大部分由賈女士父母出資,賈女士及賀先生還貸。2011年,該房屋貸款已還清。2013年2月,賈女士與賀先生將西壩河房產出售,得款642萬元,其中償還安大娘的B公司經營債務320余萬元,剩余房款312萬元,賀先生持有65萬元,雙方共管賬戶80萬元,賈女士持有167萬元。
2013年3月,賈女士與賀先生曾經協議離婚未成;2013年9月,賈女士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于12月撤訴,獲法院同意;同月,賀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賣房款,并主張對賈大爺、安大娘擁有320萬元債權。在離婚訴訟中,賈女士的父母賈先生、安大娘認為西壩河房產屬于同住家人全體共有,提起分家析產之訴,并主張賀先生、賈女士應共同承擔老人們為家庭日常支出所負的50萬元債務,歸還老人為鄭小妹支付的撫養費約10萬元。
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賀先生與妻女、岳父母同住,岳父母對家庭的購房、日常支出、公司經營均有出資,并為此負債。賀先生與賈女士離婚時,房產歸屬和債務承擔就成了同住家庭成員的糾紛了。為了大程度地保護賀先生的利益,我們將訴訟的主要方向放在了女方持有的賣房款上,終為男方追回房款。
案件結果
分家析產糾紛:西壩河房產屬于賀先生、賈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賈大爺、安大娘的出資可作為債務另行主張權利;賈大爺、安大娘所負50萬元債務,因二老隨賀先生、賈女士共同生活,該項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由四人平均負擔;賈大爺、安大娘要求返還鄭小妹撫養費的訴求,不屬于分家析產訴訟案由,可另行起訴解決;
離婚糾紛:賀先生、賈女士離婚,鄭小妹由賈女士撫養;賈女士支付賀先生夏家園房產房款38萬元、雙方共管賬戶下80余萬元由賀先生所有,賈女士還需支付賀先生約11萬元房款差額;320萬元債權涉及第三人,法院不予處理,賀先生可另行主張。
家理律說
這個案件的復雜之處在于“兩個混同”:一是家庭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二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與家庭共同財產債務混同。
先說個混同。在企業初創時期,將大部分甚至全部家庭資產注入到企業之中,這對于大部分企業家來說都不陌生??v觀賀先生、賈女士的十年婚姻,賈女士及其母親一直在經營服裝公司。賈女士在2007年經營過一家服裝公司A,后因經營困難而負債50萬元,這筆債務終由賀先生、賈女士于2009年出售夏家園房產所得房款予以償還。該公司于2009年注銷后,賈女士又以其母親安大娘的名義成立了公司B,該公司于2011年經營困難,賀先生、賈女士又以西壩河房產作抵押,向銀行貸款312萬用于周轉。為避免房產被拍賣,夫妻倆又分別向朋友借款還清銀行貸款,并出售西壩河房產以償還朋友借款。
公司兩次經營困難,均是賀先生和賈女士運用夫妻共同財產來輸血。但是第二次還款后,夫妻感情生變,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安大娘將B公司轉讓給第三人,賀先生并未享受到公司經營的收益。從法律上來說,此時賀先生只能就320萬元債權另行提起主張,但賀先生心力交瘁,考慮到日后探望鄭小妹等需求,終未再繼續主張。
再說第二個混同。由于賀先生與妻女、岳父母同住,購房時四方出資,撫養孩子時岳父母也有出資,經營公司岳父母也有注資,賀先生和賈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可避免地與其岳父母的財產發生了混同。在債務的認定上,法院認為賀先生家中三代同居,其岳父母在購房、育兒等方面均有出資,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債務應由同住家人共同承擔,同時我們認為既然債務需共同承擔,那么岳父母要求返還為鄭小妹支出的撫養費,便不應獲得支持,終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張;在資產歸屬的認定上,值錢的兩套房產,岳父母均有出資,但我們認為從產權登記、貸款償還等方面的證據可以表明,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岳父母無權要求分割,終法院也支持了我方的主張。
由于本案中存在家庭財產與夫妻財產的混同、家庭資產與企業資產的混同,在辦理案件時,從密集的銀行流水里查找到每筆款項的來龍去脈已經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顯然,在提起離婚訴訟前,為了避免賀先生分到B公司的營利,賈女士已經指使母親安大娘將B公司轉移給他人,我們無法分割公司份額;同時,賈女士將西壩河房產售出,并掌握了絕大部分售房款。
為了大程度地保障賀先生的權益,我們將重點放在了可以查清具體金額的售房款,包括2009年出售夏家園房產所剩的76萬房款以及2013年出售西壩河房產所剩的312萬房款。我們認為,雖然2009年雙方并未分居,但賈女士一直實際控制著售房款,應當予以分割。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求,為賀先生追回了女方控制的賣房款。
案外說案
自20世紀以來,我國家庭經歷了從傳統的、規模較大的父系父權家庭轉向家庭結構簡單、家庭規模變小的變遷過程,簡言之,三口之家是20世紀以后的主流家庭結構。然而,這一趨勢似乎又有所改變。
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女性不甘于做家庭婦女,當育兒與事業發生沖突時,老人進入小家庭,為夫妻分擔育兒重任已然成為一種新的趨勢。這種三世同居的模式使得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的界限變得模糊,尤其在房價畸高的背景下,老人們為小夫妻購房出資的現象屢見不鮮,一旦雙方離婚,房產歸屬必然成為雙方爭執的重點。而本案為突出的在于,老人不僅為夫妻倆購房,還為其經營公司、撫養子女,其中涉及的法律義務關系極其復雜,即使通過連環訴訟也未必能完全定紛止爭。
此類案件往往牽涉到當事人的情感糾紛,持續的訴訟和摩擦可能影響當事人日后在子女撫養方面的合作,因此好的方式無疑是通過一次有效扎實的訴訟,為當事人爭取到大的權益,終局性地解決當事人與前配偶及其家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便于今后雙方共同合作撫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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