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女兒套路,詳細取證助老人奪回房產
原告:黃大媽
原告律師:曹子燕律師
被告:黃二、孫小妹
案情簡介:
黃大媽與黃大爺系夫妻關系,恩愛一生,二人共生育三個女兒,分別是黃一、黃二、黃三。房屋A系二人共同財產,一直登記在黃大爺名下。黃大爺于2017年2月因病去世,去世前黃大爺留下遺囑A,將房屋留給配偶黃大媽。
黃大媽因配偶離世甚為悲痛,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直至2018年她決定將房屋A登記至自己名下,卻發現聯系不上女兒黃二,為順利過戶房產無奈去某區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
直至黃大媽起訴,黃二才告知黃大媽,她已將房屋A登記在其女兒孫小妹的名下。得知這一消息的黃大媽深感悲傷,萬般無奈之下,撤回起訴,求助于家理律師,希望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辦案經過:
黃大媽告訴家理律師,她一直將房本妥善保管于保險柜中,萬萬沒想到,保管多年的房本早已被黃二暗中調換,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也被登記在了外孫女孫小妹名下。
家理律師對黃大遭遇深感同情,通過對所掌握的材料的仔細梳理,發現黃二處心積慮轉移房產的行為可追溯至2012年。
2012年底,在房地產公司工作的黃二以炒房賺錢為由,帶黃大媽夫婦辦理委托公證,載明黃大媽夫婦欲出售房屋A,因行動不便,委托黃二代為辦理網簽、在合同上簽字、繳納稅費等程序性事宜。
2013年,黃二與丈夫孫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孫小妹歸黃二撫養。
2014年,黃二以孩子要上學為由,從黃大媽家中取走房本,后又歸還。同年4月,黃二與前姐夫張某結婚,一個月后二人離婚,孫小妹歸張某撫養,并辦理公證,確認孫某為孫小妹的監護人。
2014年6月,利用張某名下無房的條件,孫小妹、張某以家庭為單位獲得北京市購房資格,在未經黃大媽夫婦同意的情況下,黃二僭越代理權,擅自就案涉房屋A與孫小妹的法定代理人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A轉移登記到孫小妹名下。
事已至此,黃大媽無措地表示已無暇顧及黃二對自己莫大的情感傷害,希望能奪回被騙走的房產。
為了幫助黃大媽奪回房產,老有所養,家理律師憑借多年的辦案經驗,迅速確定了辦案思路。我方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力證黃二代黃大媽夫婦與孫小妹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惡意串通,嚴重損害了我方黃大媽及其已故配偶黃大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屬自始無效。
為此家理律師與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深入溝通,詳細搜集證據,協助黃大媽收集到多項有利我方的證據,并制作了詳細的證據清單和可視化案情流程圖,完整還原黃二惡意串通進行房屋買賣的案件事實。
案件結果:
本案歷經兩審,終法院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家理律說:
本案得以大化保全黃大利益,得益于家理律師清晰高效的辦案策略。
、訴求清晰,急當事人所急
辦案之初,通過對本案情況詳細研究,我方很快確定了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糾紛為案由進行立案,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分秒必爭,保全財產
辦案過程中,家理律師憑借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黃二惡意盜取父母財產,其行為甚為惡劣,很可能為獲取利益轉移案涉房屋。立案后,家理律師迅速做出反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對案涉房屋A進行財產保全,防患于未然。
第三、詳細取證、層層擊破對方謊言
本案難點有三:
一、對方手握老兩口的公證委托書
針對這一問題,家理律師通過認真研讀委托書內容,可以明確老兩口對黃二的委托內容是辦理程序性事務。即使黃二手握有公證委托,案涉房屋A何時賣、是否賣、賣給誰都應由委托人老兩口來決定,其超越代理權限,且未經老兩口追認,合同理應無效。
二、對方留有老人的遺囑B及老人的本人委托聲明,內容涉及老人對處分房屋的意見。
通過比對可知,對方提供的遺言訂立日期在我方遺囑證據的訂立日期之后,對方提供的黃大爺本人委托聲明中,記載房屋買賣款項已交予了黃大爺,該份遺言和本人聲明可以體現房屋要留給老人的外孫女孫小妹。
面對這一窘境,家理律師詳細對比黃大爺的遺囑B和委托聲明的內容,發現兩者表意矛盾。結合兩份材料,與其他證據材實相互印證后,可知黃大爺夫婦對售房行為根本不知情。
三、黃二的職業是房產銷售,其心理素質極高,法庭之上多次詭辯,并稱“過戶房產是為讓孩子能順利上學”,其情可哀。
我方律師犀利反駁道,對方所言不實,通過戶籍信息、房屋過戶等多項證據可知,在房屋過戶之前,孫小妹的戶口已在案涉房屋之內,并且其戶口在上學的時候早已轉入其他區,其說法與事實不符。并且通過證據可知,孫小妹并未支付購房合同對價,該合同雙方并未有委托存量房屋交易結算資金監管,也未約定房屋交付方式,并且約定先辦理過戶后交付購房款,這是明顯不符合交易習慣的。另外,黃二與孫小妹系母女關系,孫小妹的法定代理人孫某系黃二的前夫,三人關系密切,惡意串通損害黃大媽及其他二繼承人合法權益事實確鑿。
案外說法:
據家理2020年白皮書的有關數據統計,在2019年涉及多子女爭產的繼承糾紛中,父母雙方均已離世的情形占比為85.14%,父母一方尚在世的情形占比為14.86%;而2020年父母雙方均已離世的情形占比為73.3%,父母一方尚在世的情形攀升至26.7%。這些數據說明,雖然絕大多數繼承糾紛仍發生在父母雙方均已離世的兄弟姐妹之間,但父母一方尚在世,兄弟姐妹就已經爆發爭產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不乏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前通過遺囑將遺產留給孫子女的情況,該份遺囑極有可能引發被繼承人孫子女與其他子女之間的爭議,若該遺囑因形式或內容不符合規范導致部分或全部無效,則案件情況將更加復雜。
在不少子女的認知里,父母的財產日后必然是自己的,可以隨意處分,哪怕是違背老人的心愿。而這其中爭議大的當屬房產,房產往往是遺產中價值大的財產,且其保值升值空間大,不論如何分配和處理,都會對遺產繼承人的利益乃至未來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家理律師建議,為避免親人爭產,情感割裂,在遭遇復雜情況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本案能圓滿解決不僅得益于家理律師的敬業與專業,亦得益于黃大理性和勇敢,在遭遇復雜情況時,她選擇及時向律師求助,當女兒咄咄逼人的時候,她選擇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案的結果,也是為黃二等隨意處分父母財產的子女上了一堂生動的教育課,代父母買賣房產,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處分,在代替父母做決定或行使權利前,與父母進行協商與溝通甚為必要,不要把父母信任與愛意變成獲取利益的通道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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