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因拆遷補償起爭議,家理律師巧用證據為我方爭得利益最大化
家理案例
兄妹因拆遷補償起爭議,家理律師巧用證據為我方爭得利益大化
原告:田某一
原告律師:禹暉律師、李轉紅律師
被告:王某二、秦某
案情簡介:
王大爺與張大媽恩愛一生,婚后共同生育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三于1990年去世,育有一子秦某。
王大爺與張大媽生前向北京某單位承租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
王大爺夫婦相繼去世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仍是王大爺,后房屋面臨拆遷,相關單位與王某一、王某二、秦某三人簽訂《函告》,載明:三方均已公證聲明放棄該房產的承租權,并同意在遇危改動遷時,愿意放棄拆舊換新方案,實施貨幣補償方案,貨幣補償金額將平均分成三份,每方各一份。
為便于拆遷,根據拆遷單位的要求,將長子王某二變更為新的承租人,雙方于2018年2月簽訂《購買公有住宅簡易樓房協議書》,協議載明:經某某區房改辦批準,王某二自愿購買涉案房屋。
后王某二與北京XX房地產開發中心簽訂《搬遷騰退貨幣補償協議》,協議載明:因棚改項目,需要王某二騰退涉案房屋;王某二獲貨幣補償,放棄房屋安置;騰退補償及獎勵共計350余萬元。
王某一作為原涉案房屋承租人的子女之一,與王某二簽訂了分割拆遷款的協議,理應獲得相應的拆遷利益,現因王某二一直未領取拆遷款項,并且拒絕與王某一溝通后續事宜如何處理,王某一無奈之下只得委托家理律師,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辦案經過:
考慮到拆遷款項還未向王某二發放,禹暉律師時間積極與拆遷辦的辦事人員進行電話溝通,帶著所函、委托代理合同等重要證件,親自到拆遷辦細致查閱了拆遷檔案,并且與拆遷辦負責人溝通暫緩向王某二支付拆遷款的事宜,終為我方當事人王某爭取到延期三個月發放拆遷款項的答復,為訴訟后能夠實現拿到拆遷款項的終目的贏得寶貴的時間。
通過對本案情況的細致了解,家理律師認為,如何設計訴訟請求是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1.倘若開庭時,王某二還未實際收到拆遷款項,若向王某二直接主張分割拆遷款,可能被法院以王某二未收到拆遷款項為由,駁回訴訟請求。且若確認王某
一具有100余萬元的拆遷款利益,則存在法院支持了我方請求,在實踐上依然存在不能實際執行的問題。
2.如果追加北京某房地產開發中心為第三人,在法院查明王某一具有100余萬元的拆遷利益后,可以由第三人直接向王某一支付相應拆遷款項,但法院拒絕了家理律師追加第三人的申請。
3.如若由拆遷辦直接把錢打給王某二,則需承受王某二在收到款項后直接轉移走財產的風險,該方案風險很大。
值此,訴訟陷入了窘境,家理律師及時轉變思路,認為通過調解亦可實現我方當事人拿到拆遷款的心愿。
家理律師多次與法官積極溝通,希望能促成雙方的調解。然而被告王某二主張多分,理由是在涉案房屋公房轉為私產的過程中,通過使用其工齡才獲得購買房產的優惠價格,因此王某二認為這部分使用工齡所產生的相關拆遷利益,應當由自己所有,并且王某二的工齡已經使用過一次,因此不能再享受使用工齡所帶來的利益,這也屬于損失。而且王某二認為自己作為人,與拆遷辦簽訂了協議,今后再也不能作為人享受拆遷利益了,而王某一和秦某如遇拆遷還能享受相應拆遷利益,因此其損失應當由王某一與秦某來承擔。
終王某二表示,希望從350余萬元的拆遷款項中扣除部分款項,作為王某二的補償,剩余的款項三人均分。
我方當事人王某一和秦某實在不能接受這個調解方案,但是因為顧念親情,為了避免親情割裂,同意三方各退一步,進行調解。終經過律師和法官的共同努力,通過講法說理、情理溝通等多種方式終促成雙方調解。
案件結果:
雙方終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一取得搬遷騰退貨幣補償款105余萬元;王某二取得146余萬元;秦某獲得99余萬元。
家理律說:
本案所涉及下述爭議焦點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一、拆遷利益是否應當由三人均等分配?
律師認為,王某二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中心簽訂《搬遷騰退貨幣補償協議》的行為應當定性為:王某二只是代表王某一、秦某及其本人參與拆遷所涉及材料的簽署和手續的辦理,并且三方簽署了拆遷利益的分配協議,因此拆遷利益應當由三人均等分配。
二、王某二在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王某二及其愛人的工齡,主張扣除部分拆遷款是否合理?
家理律師認為:
1.騰退補償款不涉及使用工齡而產生的屬于人身性質的補償。涉案房屋的騰退補償款是依據被騰退房屋、裝修及附屬物以及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某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再加上騰退補助的獎勵得出,因此所有的騰退補償款項均不涉及任何人身性質的補償與補助。并且涉案房屋拆遷騰退與涉案房屋由公產轉為私產是兩個獨立的行為,相互之間沒有關聯性。在購房環節,對于王某二而言,可以選擇不使用工齡購買房屋,不能因為自己的選擇,而讓王某一和秦某為此承擔風險。
2.涉案房屋拆遷于原被告而言,屬于獲利行為,王某二未因此產生直接的損失。原被告原本都有各自的住房,獲得拆遷并非是基于自己的住房拆遷而獲得,而是因為王大爺生前承租的公房拆遷而獲得的利益。若王大爺沒有去世,王某二不可能成為承租人代表,更不可能簽署拆遷協議,本次拆遷對于原被告而言均屬于純獲利的事實,不存在誰因此而受有損失的情況發生。
3.三方簽署的協議內容明確為所有的貨幣補償一分為三,并未提及由王某一與秦某共同承擔該風險和義務。因此王某二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貨幣補償一分為三,其余風險、義務應當自行承擔。
案外說法:
站在原告的角度,家理律師認為:家庭財產協議是家庭內部成員基于家庭的信任而針對財產問題進行約定的一種協議形式,那么應當在原公房承租人去世后,通過家庭內部的表決公平推舉新的承租人,大家一致推舉的承租人應當是平日里家庭付出較多、與大家相處均融洽的人,這樣可以避免諸多風險。
回顧被告人的做法,家理律師要提醒的是:在簽署家庭財產協議時,在公平分配利益基礎上,也要考慮風險和利益承擔問題,以避免權利享受和義務承擔不匹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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