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的繼承糾紛久拖未決,家理律師一朝化解紛爭
原告: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張某四、張某六、張某七、張某八
原告律師:禹暉律師、馬思邊律師
被告:張小明、張小亮、張小娟
案情簡介:
張大爺(2001年去世)與張大媽(1993年去世)恩愛一生,育有8個子女。
子女八人分別為張某一、張某二、張某三、張某四、張某五、張某六、張某七、張某八。
張某八因病于2017年去世,其育有3個子女,分別是張小明、張小亮、張小娟。
被繼承人張大爺生前有一套房產,坐落于北京市某區某小區某號(以下簡稱1號住宅)。
張大爺、張大媽去世后均未對1號住宅進行分割,張某八去世后,亦未對其名下遺產予以分割。
自2000年8月至今,1號住宅一直由張小明居住,且張小明另有一套住房。
張某一等七人多次與張小明協商房產分割事宜,但張小明態度十分強勢,屢次溝通未果后,張某一等七人求助于家理,希望能妥善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師耐心接待了張家兄妹七人,問及為何歷經近20年兄妹幾人才決定主張權利。張某二無奈表示,其丈夫尹某在2018年被診斷為肢體殘疾,退休后的張某二每個月僅有3000元的收入。由于張某二一個人無法照顧丈夫,其女兒也搬到離尹某不遠處租房子居住,與張某二共同照顧尹某,張某二一家不但要承擔高額的醫療費,更要承擔房租,這對原本已經貧困的家庭而言無異于雪上加霜。
其余兄妹均甚為體諒張某二一家的難處,多次助其與張小明溝通,希望張小明能將1號住宅騰出來,讓張某二一家居住,以達減緩家庭經濟壓力的目的。
可張小明絲毫不顧念親情,屢次告知張家兄妹1號房產是其父親張某八的個人遺產,與姑姑沒有關系,讓張某二起訴到法院去解決糾紛。
在接受張家兄妹委托的初期,家理律師積極與張小明電話溝通過3次,每一次電話溝通張小明的態度都非常好,表示愿意去解決問題,但涉及房產分割的核心問題卻百般借口屢屢推脫。
面對如此窘境,家理律師及時轉變策略,積極收集有利于我方當事人的證據,以訴訟的手段為我方當事人爭取利益大化。
在辦案過程中,通過多年的辦案經驗以及對本案情況的細致了解,家理律師認為被告方會針對我方起訴作出如下抗辯:
1.該案件已經過長20年的訴訟時效。
針對這一抗辯,禹暉律師查閱了案例和法律規定,在某一例案例中,法院針對另一方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作出如下解釋:繼承開始后超過20年的,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并主張分割遺產的,應參照共有物分割的原則處理,所以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本案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張某八和其他兩個兄弟之間已針對涉案房產簽訂協議,作出處分。
兩位老人去世后,張小明的父親張某八和其他兩個兄弟之間針對這套房產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已經作出如下處分:訴爭房產歸屬張某八,另外一套房產歸張某七,張某七和張某八每人都給張某六三萬元。所以這個房子現在屬于張某八的遺產。
針對張小明會提出的第二個抗辯,我方觀點認為該協議是張某六、張某七、張某八三人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權處分,遺產應當由所有的繼承人根據遺產分配規則進行分配,該三人的處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約定。
對于委托人而言,能夠實實在在拿到錢或者能夠享受房屋的居住利益才是目的,除此之外,還面臨著一個問題:目前訴爭房產由于原單位分配公房,后因房改登記在了被繼承人的名下,但房本一直在原單位,限制該房屋出售。在開庭雙方針對房屋的價格進行確定時,為了解決根本問題,我方同意了張小明提出的100萬房屋價格,因此法院不再對該房屋啟動評估程序,并表示會進行分割。
案件結果:
法院支持了我們依法繼承并分割的訴求,委托人拿到了房屋折價款。
家理律說:
1.我們曾咨詢過相關單位,該房屋屬于私產,不能上市交易,但是只要有法院的判決書,是可以辦理繼承過戶的。所以,律師認為如果房屋的價格能夠協商一致,則無需進行市場價格的評估,只要有一人能夠拿出錢款給其他人,那么該房屋就具備分割的條件。
2.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主張分割共有物,且該房屋不存在無法分割的條件。如:張小明年老體弱,無經濟能力,沒有其他收入,沒有住房的情形,因此我們認為該房屋具備分割條件。
案外說法:
若老人在生前訂立遺囑,可解決死后子女們遺產分割的問題,避免情感割裂的鬧劇。
立遺囑,不光是老年人的事情,中年人、年輕人都需要樹立起遺囑訂立的意識,這是一種積極且負責任的生活態度,能夠極大程度地避免身后的“麻煩事”。
本案的張小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某種程度上已經和房子形成了一種自然的密切關系,因此正常情況下法院也會考慮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沒有實際占有房屋的繼承人,就面臨著無法獲得房屋的風險,因此,占有使用遺產的繼承人在訴爭房產分割時,具有一定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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