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丈夫去世后妻子需要贍養公婆嗎?夫妻一方去世會自動離婚嗎?
生活中存在很多意外情況,生老病死誰都無法控制。有人長命百歲,也有人英年早逝。而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家庭成全的去世對這個家庭必然會產生一定影響,甚至會滋生一些不好處理的糾紛。例如小麗的丈夫去世后,就出現了對公婆的贍養糾紛。
1、【事件回顧】
小麗嫁給丈夫小張3年,雙方未生育子女,而小張因車禍不幸去世了,此時小麗以及公公婆婆都非常難過,處理完小張的后事,公公婆婆要求小麗不能再婚,要作為兒媳婦繼續贍養二老,這時小麗感到不公平,僅僅嫁進來3年就失去了丈夫,自己都還沒有想好日后怎樣生活,就被公公婆婆下達了如此“命令”。那么,小麗是否有義務一直贍養亡夫的父母呢?
2、【律師分析】
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并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并不違反法律。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兒媳都會處于道德層面的考量贍養婆婆,或者由于在相處過程中培養了情感,愿意主動承擔照顧婆婆的責任。
這樣的做法既體現了良好美德,也存在一些實質性的好處。根據我國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兒媳去盡到贍養義務,但是對主動承擔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提供了保護和支持。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
4、【總結】
所以,法律沒有明確要求丈夫去世后,作為兒媳需要承擔贍養婆婆的義務,如果不贍養也并不違反法律。并且,當夫妻一方去世后,雙方的夫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小麗有再次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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