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加名欲反悔,家理律師全力為當事人保住房產
原告:王先生
原告律師:曹子燕律師、和昊云律師
被告:李女士
案情簡介:
2012年12月,李女士與王先生相識相戀,并于不久后同居。后王先生購買了位于北京市的某處房產,并辦理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該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個人名下。2013年5月,李女士與王先生登記結婚。
2017年8月,李女士發現王先生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關系,遂產生了離婚的想法。同年,為使雙方的感情得以修復,婚姻關系可以繼續維持,雙方父母及近親屬進行說和,終達成一致意見,當時買房即是為雙方購買婚房,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以約束王先生的行為。
2018年1月16日,李女士與王先生去某區房屋管理機構辦理了房產變更手續,該房產由李女士與王先生共同共有。
一切本已塵埃落定,但王先生突然反悔,并將妻子李女士告上了法庭。李女士手足無措之下,求助于家理,希望家理律師能還其公道,解其危難。
辦案經過:
李女士委托家理時,已經接到了法院寄送的起訴狀等案件材料,丈夫王先生將她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在房產上加上王女士名字的行為,并確認該房產屬于其婚前房產。
時間緊,任務重,律所經過綜合評估,指派訴訟經驗極為豐富的曹子燕律師作為李女士的代理律師。李女士希望法院可以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竭力保住這套房產。
憑借多年的辦案經驗,曹律師很快確定了辦案思路,既然王先生主張在房產證加名是出于脅迫,那么我方可以從證據材料、法律適用兩方面逐一梳理,力證我方并不存在脅迫行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確定辦案思路后,曹律師以快的速度細致整理了李女士提供的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多項證據材料,并制作成詳細的證據清單,力求以為清晰簡潔的方式向法官還原出案件事實的全貌;與此同時,在法律適用方面,對王先生可能援引的法律規定進行了逐條梳理,并制定應對的辯駁策略。
法庭之上,王先生態度十分強勢,就李女士要求加名的行為存在脅迫情形一一舉證,提供了雙方大量的證據。
曹律師在仔細閱覽對方提交的證據后,發現這些記錄未達到李女士脅迫王先生進行加名的證明標準;關于證據聊天記錄中的諸多言辭均可以體現出加名的主張是由王先生主動提出,并且通過記錄可知是王先生有錯在先,多次表達希望可以用房產加名的方式彌補他在婚姻中的過錯。
終法官認同了我方觀點,認為當事人有處分財產的權利。雖然王先生主張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出于脅迫,但王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房產證上加上李女士名字的行為不但經過其父母的同意,而且是其本人親自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的產權變更登記,其并無證據顯示李女士存在脅迫行為。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一結果,王先生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訴。得知王先生上訴后,曹律師耐心安撫我方當事人,并且在開庭前敏銳地發現了一個原本與案情無關緊要的細節,可以為我方所用。
二審開庭前,曹律師聯系二審法官,表示一審的訴訟費計算有誤,不應按件收取,而應當按照標的額收取。曹律師根據從李女士處獲得的信息以及開庭時對王先生的判斷,認為此人對于財產問題極為敏感,如果他知道將被收取高昂的訴訟費用,則很有可能不會上訴或直接撤回上訴。
法官得知這一問題后,在二審開庭時先向王先生釋明訴訟費的相關情況,王先生得知訴訟費按照標的額計算后當庭表示撤訴。得益于曹律師的精準判斷,我方巧妙地把握了對方的心理薄弱環節,使本案得以完美落幕,讓李女士免于再次應訴之苦。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訴人王先生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家理律說:
經過法院的公正審理,王先生在房產上加名的行為并沒有被認定無效,李女士的房子終得以保住,這與律師團隊專業高效的辦案水平是分不開的??v觀全案,本案為王先生起訴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因此在法律適用方面我們應當關注如下三點:
、合同無效情形的認定標準一般較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泵穹ǖ浒傥迨龡l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泵穹ǖ浒傥迨臈l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泵穹ǖ浒傥迨鍡l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痹诒景钢校跸壬鸀槔钆考用男袨椴⒉淮嬖谏鲜鰰е潞贤瑹o效的情形,且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贈與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作為公民和法人行使私權利的重要形式,通常簽訂后即生效,對于一合同是否存在無效情形的認定,法院一般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也正是民法基本原則的體現。
第二、合同可撤銷情形存在一年除斥期間。
民法典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span lang="EN-US">
在本案中,律師團隊接到委托并了解案情后,步即是針對王先生主張合同撤銷的除斥期間,計算是否已經經過,發現變更登記日期為2018年1月16日,而起訴時間為2019年1月15日,離一年僅差一天時間。因此在遇到類似案件時,首先應當關注的是除斥期間是否已經經過,當事人的撤銷權是否已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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