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我國夫妻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對離婚的各項事宜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另外一種就是在無法溝通的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下面專業婚姻律師為您整理了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如果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隨意撤銷。
,一般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受贈人只要接受即可,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銷贈與合同;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原夫妻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共同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單獨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條款。
第二,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訂立的目的來看,離婚財產贈與是出于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依附于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條款才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后,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如果準許一方撤銷其中的贈與條款,必然導致對另一方的不公,也違背了離婚協議雙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的特征來看,離婚財產贈與并非純屬于無償行為。無償性是一般贈與合同突出的特征,《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撤銷也是基于無償行為;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體現了對子女今后生活的幫助或安排,屬于父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的表現,與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有本質區別。
第四,從法律和社會效果上來看,登記離婚后,如果一方贈與人隨意撤銷財產贈與,一方面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會給一些離婚當事人假借財產的贈與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綜上,如果該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隨意撤銷。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對于合法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是不能隨意撤銷的,除非是存在一方欺詐、脅迫簽訂才可以。如您還有問題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幫助,可隨時點擊頁面左側的咨詢窗口,進行一對一線上免費咨詢,同時也可撥打網站免費咨詢電話,提供主任律師一對一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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