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自己名義借的錢,另一方有償還義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離婚時的重要話題之一,我國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條規定為我國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基本定義。但現實中發生的情況卻比這條規定要復雜,比如在一個案例中,男方因為做生意失敗,導致自暴自棄,還染上的惡習,為此他經常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錢,時間一長,就有債主找上門來,女方因此對男方越來越不滿,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現在卻有一個問題擺在他們面前,一方以自己名義借的錢,另一方有償還義務嗎?下面我們通過律師來了解一下。
關于這個問題,關鍵點在確定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們需要從三個方面來考慮,即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簽署借條,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對債務是否存在其他約定。
首先是雙方是否共同簽署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雙方共同簽署借條,就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一個體現。這里的簽署借條,既可以是借錢時就共同簽署,也可以是事后追認的時候簽署,比如在開始的這個案例中,雖然男方借錢時女方沒有一起簽署借條,但如果事后在債主找上門的時候,她認可了這筆債務,并且在借條上簽了字,那么即使是男方以自己名義借的錢,女方也同樣負有償還的義務。
那么如果我沒有在借條上簽字,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呢?也不一定,這還要看借來的這筆錢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所謂的用于共同生活,簡單來講也就是家庭日常生產生活所需要的開支,比如平時的買米買菜、子女教育、或者為了共同生活而買房等等,這些都算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所借的這筆錢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夫妻一方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他也負有償還的義務。但如果像開始的案例中這樣,男方借錢用于,借款用途不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對借款不知情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對于這筆錢女方更不應該承擔償還義務。
后還要關注夫妻雙方對于債務是否存在其他約定,我們需要分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一方在借錢的時候是否和債主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比如案例中,男方在寫借條的時候明確寫明了這筆錢是自己的個人債務,那么債權人就無權要求女方償還債務。另一方面是夫妻雙方之間是否約定婚姻期間的債務的承擔主體,例如各自名下債務由各自承擔。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間關于債務的約定,只有在債主對約定知情的情況下,才能免除一方的償還義務,如果債主不知情,那么他依舊可以要求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還錢。例如,以男方名義借款用于家庭購房,夫妻間有協議約定債務男方承擔,但由于債主不知道這個協議,他仍然有權要求女方和男方一起償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也負有償還義務,但在女方償還之后,她有權依據夫妻協議向男方追償,要求男方把錢還給自己。
實踐中,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建議您在涉及債務問題時,注意保留證據。如果對夫妻債務方面有其他疑問,歡迎和我們聯系,相信通過律師的經驗、借助法律的力量,定能為您筑起阻攔“非法惡債”的銅墻鐵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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