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有些與案件無關的事實無需證明
兩口子起訴離婚到法院難免會斗氣,希望將婚姻失敗的責任都推給對方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但是作為專業離婚律師及法官在訴訟中關注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換句話說就是能夠影響案件裁判結果的事實。而作為外行的當事人往往無法區分,于是經常為了一些無關事實而費盡心力去搜集證據加以證明。
舉個北京離婚律師曾代理的案件作為例子:女方與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次開庭時作為被告的男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法庭上指責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不孝敬老人,對老人不夠關心。雖然男方的說辭無憑無據,但的確惹惱了女方。于是休庭后女方詢問本律師該如何搜集證據來反駁男方的這套說辭。據女方講,婆婆曾在前年因病住院,在此期間,自己經常前去醫院探望婆婆。關于這一點,曾向自己的母親提及,是否能讓自己的母親出庭作證以證明此事?
對于女方的想法,本律師認為大可不必,原因在于
1、該事實與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關系。既然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也同意離婚,所以該案終必然會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至于女方是否孝敬老人并不影響該結果;
2、雖然男方指責女方,但沒有任何據作為憑據。所以法官是不可能認同男方所述的;
3、女方的母親與女方存在天然利害關系,且是證人的“道聽途說”,并非親眼所見,其證人證言也無法被法官采信。
綜上,與其將精力耗費在這種對裁判結果毫無意義的問題,還不如多花些心思去搜集準備與離婚財產分割相關的證據更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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