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什么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后即生效,有異議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出現后悔無門的情況。那么,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1、 必須是雙方自愿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
2、 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于無效協議;
3、 重要的就是關于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了。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說法。
4、 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切莫心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朋友為了盡快解決離婚麻煩,往往沒弄清楚夫妻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就簽訂協議,這是很危險的。很多人會忘記將貸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計算在內就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特意強調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以致后后悔莫及。
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協商的就是財產的分割,可是在財產分割時,如何收集財產的證據成為頭疼,也為重要的問題。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很多情況下自己無法順利收集,比如,房產、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對方擁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這種情況時,就可以選擇請律師幫忙收集證據,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如在收集對方公司股權時利用律及律所的證明就可以順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證據。
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即使簽訂了,可以拿到律師那里幫你看一下有沒有什么問題,沒有問題了,可以選擇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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