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離婚時的分割
1、婚前一方出資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發生爭議如何認定
這種情況下,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產證,房屋屬婚前個人財產,沒有爭議。如果是婚后取得房產證,如何認定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產是在婚后登記取得的,則該不動產財產權利應視為婚后取得,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無論是以市場價購房還是以成本價購買,購房者已經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買賣已經履行完畢,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產的全部債權,婚后取得房產證,也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仍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發生爭議如何認定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爭議。如果是登記在一人名下,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只要產權登記人的另一方能證明其為了結婚目的,在婚前有出資購買的事實,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購買的公房,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發生爭議如何認定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生爭議依《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十九條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屬權屬如何處理對此,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解答,司法實踐中的爭議較大。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所確定的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榍坝梢环匠凶獾姆课菟袡鄬儆趪一蛘邌挝凰校凶馊酥幌碛袀鶛嗪驮摲课菰诔鲑u時的優先購買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不屬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另外,公有住房的出售價格中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等福利待遇,如簡單地將承租的公有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即推定為個人財產顯屬不公。從婚姻法確定的法定財產制出發,筆者認為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適宜。在分割時,要綜合考慮個人出資情況以及工齡折扣等多種因素,本著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和平等原則進行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或婚后用共同財產以標準價購置的公房,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以標準價購置的公房所擁有的是部分產權。“部分產權”應理解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對此爭議可以根據《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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